据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记者徐博)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11日联合发文,出台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办法对核增生产能力作出严格限制,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