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1日讯 记者谢慧 温济聪报道:证监会今天发布重新制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宣布将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规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作为新《基金法》重要的配套法规,是基金募集、申购赎回、投资、收益分配、持有人大会等环节须普遍遵守的业务规范。
据邓舸介绍,将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是此次办法的主要亮点。结合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在后续监管中将主要从以下方面落实基金注册制:
一是调整监管理念,将产品审查转向以保护投资者为导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注册审查以契约合规、风险充分揭示为基础,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突出有效信息的披露,强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注重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保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二是调整监管方式,减少对微观活动的干预,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围绕客户需求自主设计发行公募基金,支持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的费率结构,不限制产品发行数量,不人为调控审查节奏,不干预产品发行时间。
三是优化许可程序,建立标准明确、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查制度。建立产品电子审查系统,提高审查效率。对成熟产品实行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的简易程序。及时向市场公示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结果,提高监管透明度。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放而不乱、活而有序的新机制。有效利用交易所一线监控以及独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辅以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基金违规行为,建立注册许可与日常监管执法的联动机制,提高违规失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