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宏观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6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等3部门
明确横琴、平潭开发有关税收政策
崔文苑 曾金华

本报北京6月18日讯 记者崔文苑 曾金华报道:今天,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加以明确。

《通知》显示,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等不包括在内。根据《通知》,内地货物销往横琴、平潭,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必须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水、蒸汽、电力、燃气除外)。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