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诉人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案由最高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当天的庭审,最高法院首次邀请了部分外国驻华使节、外国记者、特约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等旁听。
据了解,大拇指公司是由注册于新加坡的环保科技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30日取得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2008年6月30日,大拇指公司经批准注册资本增至3.8亿元,大拇指起诉要求判令环保科技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应支付的增资款4500万元。
上诉人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其向大拇指公司缴纳出资款4500万元的民事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最高法院合议庭要求双方围绕4个焦点举证质证、辩论,主要包括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代表本公司的真实意思,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环保科技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其中,关于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本案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权任命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在案件一审中,关于大拇指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大拇指公司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诉状及授权委托材料盖有公司印章,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后认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是环保科技公司,目前处于清盘阶段,其司法管理人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有效的。尽管工商登记的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环保科技公司委任的代表人存在不一致,法庭认为公司对外应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对内应以股东决议任免决定为准,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庭当庭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
“本案特点有二,一是由公司内部治理问题所引发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诉讼,二是中外合资公司确认公司股东身份的标准问题。”旁听本案庭审的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在休庭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本次判决将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