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这部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条例,被认为将有利于建立一个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符合现代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应 时 而 生
“长期以来,对于拥有大量的就业者的事业单位,我国一直缺乏相应的高层次法律规范。几千万的事业单位就业者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可遵循,工作人员的个人权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克用说。
近年来,随着公共事务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得到社会越来越高的重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不断提高。换句话说,人们在满足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之后,对教育、医疗、文化等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就会不断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浪潮的推进,事业单位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现有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00多万在编人员,其中67%以上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汇聚了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大部分人才。
董克用说,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相对于企业而言更有其特殊重要的作用。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事业单位主要涵盖教育和卫生两大领域。其特点,一是提供的产品主要是以公共服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高人力资本的拥有者,或者说是智力劳动者。事业单位的这两大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在管理中的特殊意义。
据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江介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自2002年推行以来,仍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有待解决。比如,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招聘人员的各种歧视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激励人才的奖惩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不够健全等。吴江认为,《条例》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营造了一个法治环境。
重 心 转 变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吴江说,“特别是《条例》明确了以聘用合同作为唯一依据确立或终止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从而淡化了人事档案、编制指标、户籍身份等现行的传统做法,这将有利于进一步通过改革打破地域、单位和身份界限,创造人才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公开招聘已经成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公开’、关键是‘规范’、目的是‘择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朱光明表示,条例为这一制度的深入推行提供了依据。
根据规定,有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过程中有关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面试等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也向社会及时公布,招聘结果一旦确定,则应在大范围内及时公示。《条例》对招聘程序的所有环节重新进行了确认。
《条例》公布之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重心将由寻求“有法可依”而逐步转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朱光明建议,应尽快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加大对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践证明,公开招聘是人事监督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一些地区屡次发生“萝卜招聘”、“内部招聘”事件。虽然是发生在基层的个别现象,但后果却十分严重。对此,朱光明认为,应从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将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作为一项直接体现公平正义的“阳光工程”来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将《条例》提出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预 留 空 间
据介绍,《条例》从2006年开始起草,到2008年报到国务院,经过了五六年的修改。《条例》的内容,主要是把2002年以来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如聘任制。吴江认为,对于改革中正在摸索的东西,《条例》给出了方向;对于吃不准的,预留了空间。
备受社会关注的,《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保这一方向性问题,但作为一项法规文件,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问题并没有给出答案,这将有待后续出台的配套文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讲到,《条例》在完善人事争议处理方面迈出了步伐,后续改革应当跟进,重点应推进人事争议调解的制度化、法治化。
“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最为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一些地方已出台规定,建立专门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应在国家层面适时对人事争议调解作出统一规定。”叶静漪说。
此外,还应加强对于人事争议审判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相关规定》,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纳入诉讼范围。
叶静漪认为,《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要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接。今后可根据《条例》要求,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筹劳动人事争议审判机制,完善我国人事争议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