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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5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办法发布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16日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确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并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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