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众筹发展得风风火火。不过,众筹风光的背后实则争议重重。众筹究竟算不算非法集资?众筹具有哪些法律风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该如何改革?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
要回答众筹属不属于非法集资,就要先搞清什么是非法集资。王涌说,非法集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适用最为普遍。在他看来,中国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得相当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从中可见,只要是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无论用于何处,即使是入股和生产经营也构成此罪。所以,资金的用途不是关键,公开吸收资金是关键。这就是说,中国刑法实质上禁止所有的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除外。”王涌解释道。
同时,司法解释又对“公开”概念的数量进行了界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或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王涌认为,司法解释将很多私募行为囊括其中,司法解释唯一明确豁免的集资行为是在亲友与单位内部吸收资金。
众筹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王涌认为,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说,众筹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从现行刑法的规定看,无法笼统地说众筹不构成非法集资罪,或构成非法集资罪,应当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但是,所谓“众筹”,其名称的含义已具有“公开募集”的特点。尽管它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但不能改变“公开募集”的特点。所以,它具有触犯非法集资罪的可能。众筹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那么,众筹如何确保自身不触及法律的红线呢?王涌以股权众筹为例给出建议。王涌说,股权众筹应当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即成立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不超过200人,公司成立后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坚持私募的标准,也是不超过200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发起人不超过50人。
此外,法律的不断改革使募集资金的合法渠道有所增加,这为众筹的合法化带来了希望。例如,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大大简化,无审批制,无最低资本额要求,众筹可以使用这一工具,甚至“叠加使用”,以多个股份公司的形式达到公募的目的和效果而不违法。
“从改革大势看,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名必将面临重大改革。”王涌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2009年房地产调控导致许多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了两波非法集资的浪潮。最近一轮“非法集资”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多以私募股权基金、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网络P2P融资平台、众筹等形式出现,其中不乏金融创新之萌芽,是严厉打击还是合理规范?应谨慎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