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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光大证券乌龙事件 当事方对簿公堂
记者何川 温济聪

本报北京4月3日讯 记者何川 温济聪报道: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状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就发生错单交易是否为内幕信息等内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合并罚款60万元;并对其做出市场禁入决定。

原告杨剑波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其已处于公开状态;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其对冲行为基于事先既定安排;原告杨剑波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证监会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对杨剑波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根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有权认定对证券或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交易信息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均可能产生重要影响,且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处于未公开状态,属于内幕信息。因此,证监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另外,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针对杨剑波提出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被告不禁止光大证券正常中性的策略投资,光大证券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反而进行交易,这不是执行中性策略。同时,杨剑波在事件发生之后,与光大证券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开会达成了意见,并由其负责执行,杨剑波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光大证券整个事件中是核心人物,应当认定为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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