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同时公布10起典型案例——
特价机票无法改签,夏先生将海航告上法庭;美发店被查封,路女士等4人要求其退还所持会员卡余额未果,遂诉诸法庭……生活中,像这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屡屡发生。
消费维权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标志,这主要表现在消费者的成长、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同时,越来越多的消费维权纠纷,进一步激发了相关社会组织活力,加速了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新消法的颁布实施将在这些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保障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消费维权领域不断扩展
今年1月中旬,深圳中贷信创、杭州国临创投、上海锋逸信投三家P2P平台同时倒闭,涉及上千名投资者。据称,三个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已携款逃往境外。有投资者对待收资金进行了汇总,称有数亿被套资金下落不明。
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殷华认为,消费者投资时一定要弄清理财平台模式,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要仔细审查平台的性质与资质,如平台交易是否具有相应担保、平台交易的历史记录、平台本身的资信情况,纯平台模式还是债权转让模式,该平台的交易模式是否触及企业违规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底线,切莫一味地追求高收益而盲目放款,否则将很有可能血本无归。”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法颁布实施20年来,从无到有,消费维权观念深入人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杜卫红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品流通范围的不断扩大,商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商品的生产、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商品流转速度越来越快,普通消费者对于所购商品的认知能力却相对在下降。”
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展,使得消费维权纠纷案件领域不断扩大。统计数据显示,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20余种。其中,合同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人格权纠纷案件。
消费维权追求实效
刘先生是某网络平台卖家,黄先生于2013年3月29日通过该网络平台向刘先生购买了一款某型号的数码相机。当日黄先生通过网络付款2499元。2013年4月5日,黄先生收到卖家快递,但他认为该相机不是自己喜欢的产品,遂于4月10日向卖家提出退货要求。
“消法修改前,购买商品能否退货,主要看法律是否有规定,当事人对此是否有约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梁睿说,在消法修改之前,黄先生以自己不喜欢该产品为由要求退货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新消法实施后,不论当事人交付的相机是否有质量问题,他均可在7日内主张无理由退货。
据了解,地方各级法院4年来共审结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42万件。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到55.5%,对生效裁判的申请强制执行率为47.1%。
消费者举证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维权诉讼的结果。新消法在这方面进一步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体现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说,“消费者权益纠纷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多发性、争议标的额相对较小的特点。”
助推释放社会消费需求
面对新消法实施所带来的契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说,一方面要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消费者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倒逼质量技术落后、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市场经营者改善商品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鼓励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消费需求的商品服务供应商,通过诚信经营提高自身竞争力,逐步扩大其商品的市场份额。
据统计,4年来,人民法院结合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等发出司法建议800余件。
新消法的实施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张勇健认为,通过司法建议、案件回访调查等方式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发挥了审判职能,努力从源头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此外,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特点。”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认为,该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