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法以来的首次大修。新消法修改多达31处,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精神损害赔偿入法等规定引发关注。
新消法着重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细化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以及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作了细致、突出的规定。这对于提升消费信心,促进诚信经营、正当经营将产生重要影响。
网购7日内可以“反悔”,也称“无理由退货制度”。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广告代言”承担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耐用消费品由经营者举证,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法律还规定,如出现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