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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3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态补偿
跨区域补偿机制亟待完善
本报记者 熊 丽

要发展还是要环境,正在成为困扰我国众多重点生态区的普遍问题,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我花钱种草植树,他免费乘凉享受”。实施生态补偿,由环境受益者向为生态保护而发展受限的地区进行补偿,正是对此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在内的生态补偿制度框架。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调节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特别是跨省跨流域的生态补偿方式难以明确,影响了保护者的积极性。存在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来源和方式单一等问题。

生态补偿应该怎么补、谁来补、补多少?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林业厅厅长阎钢军认为,首先,亟须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从国家战略层面,按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明确生态受益主体和补偿主体,评估生态价值,确定补偿标准。其次,在国家统一主导下实施国家战略需要的生态补偿。第三,根据区域间、流域间的相互需要,实施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如碳汇交易等,作为国家生态补偿的补充和完善。第四,以法律为准绳,实施最严厉的破坏环境赔偿制度。第五,提高补偿标准,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对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使之达到合理补偿水平,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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