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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3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把力落实“税收法定”
曾金华

在3月6日举行的人大记者会上,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成为关注焦点。

“税收法定”是各国通行的征税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依据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进行。目前在我国18项税种当中,只有3项是人大立法的,其他的都是以国务院条例形式确立的。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对此作出的回应,归纳起来有3层含义:我国税制的形成有历史特殊性;国务院用条例的方式规定税收,经过了全国人大授权,是合法的;现行税收授权立法方式有利有弊,要加快立法进程。

这个坦率的回应,既客观解释了现行税法体制形成的原因,也承认了其带来的弊端,并表达出进行改革的决心。

在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授予国务院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在深化,必须用明确的立法规范税收行为,这个超长时间的“授权”,确已到了需要变革的时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立法与改革应当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当前,财税体制改革正在大力推进,对于这样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改革,其决策过程更应遵循法治化的要求,其“顶层设计”需要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因此,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成当务之急。

立法是一个严肃、系统的过程,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不是在朝夕之间能完成的,需要循序渐进。当然,除了认识与决心,改革还需要魄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要加把力,不要让公众等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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