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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3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将趋于一致
本报记者 陈 郁

近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采取切实措施,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在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对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统筹设置城乡社会救助

统筹城乡发展并不意味着城乡救助水平完全一致,因为财产、收入来源、经营条件以及消费支出条件的不同,城乡救助标准和水平完全统一还需要一个历史过程

“关于社会救助城乡统筹问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从所列的各项救助制度到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没有区别城乡二元结构,而是统筹研究设置的。”李立国说,未来将重点做好3方面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要考虑把在城镇工作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第二,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的法定量化确定机制,尽可能地实现城乡标准的统筹和缩小差距。第三,鼓励城乡差别小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在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逐步达到城乡标准和补助水平的一致。

“统筹城乡发展并不意味着城乡救助水平完全一致,因为财产、收入来源、经营条件以及消费支出条件的不同,城乡救助标准和水平完全统一还需要一个历史过程。”李立国说。

加强救助资金监督管理

在申请流程和审核审批程序中,要进行公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责任追究条款进行明确,如果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政府筹集、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是巨大的,如何管理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把它真正用到社会救助对象身上,使社会救助对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李立国说,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第一,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在申请流程和审核审批程序中,要进行所在社区(村居)的公示,保证对象审核、审定的准确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第三,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一般都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只有交通不便、偏远的地方,没有设立金融机构的才实行现金发放;第四,对社会救助资金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社会救助资金不流失,使用上避免弊端;第五,《办法》中还规定了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责任追究条款,如果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救助服务

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办法》中有明确的支持性规定,包括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起到鼓励和引导的作用,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够享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发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对接、项目发布等联系机制,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等。

此外,《办法》还就如何发挥社工作用,规范社工工作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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