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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2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此不做 “侵权”人
若 瑜

2013年我国著作权登记量突破百万,这是个好消息,但还不是一个令人足够满意的消息。因为2013年,我国仅新书品种数量就达20.2万,而全国图书零售市场动销品种数达126万,还有数量同样极为庞大的软件、影视剧、音乐等等。其中,相当一部分作品并未经过登记,难以充分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更何况,就算已登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现状也不容乐观。

前些年,因版权意识淡薄,不少人安装过盗版软件、看过不花钱的电子书、下载“免费”歌曲、看过“免费版”最新电影。从法律上说,这些行为其实都触犯了《著作权法》,属于侵权行为。但现实中,又有多少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权?又有多少人明知道这样做侵权却“一如既往”?又有多少作者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作品“被侵权”?

保护著作权,不仅是保护作者的利益,也是受众更好地享受文化产品的保障。还记得2009年,原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一时间,网民们纷纷担心再也看不到免费的影视剧,各大视频网站的免费视频资源也的确消失了一段时间。但很快,视频网站又都推出了正版影视剧,不仅有大量国产影视剧,还有最新的外国电影、美剧、英剧、韩剧等等,其更新速度、画面质量、翻译水平也比之前有大幅提升。究其原因,还在于构建了一条健康的产业链条:购买正版剧促进生产——优质节目带来高收视率——高收视率吸引高额广告收入——高收入再投入购剧。如此一来,生产制作方、播出平台、广告商都有赚头,观众也能欣赏到更丰富更精美的影视剧。著作权保护,实在是“多赢”的好事情。

让我们一起行动,切实保护好著作权这个文化产业的富矿。这既有赖于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宣传著作权保护知识、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也有赖于著作权拥有者切实提高保护权益的意识,更有赖于受众提高觉悟——从此不做“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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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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