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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2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著作权登记——做创意产业“后盾”
本报记者 李 丹

辽宁省沈阳市的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音像制作发行、二人转视频网站、节目原创、电视版权交易、二人转剧场演出为一体的多元文化传播公司。他们与沈阳电视台联合制作的东北二人转栏目《逗你乐翻天》、与吉林电视台卫星频道共同打造的以倡导、推介二人转文化为主旨的大型综合娱乐栏目《好戏登场》等节目,深受观众喜爱。

“在未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之前,该公司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极其严重,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辽宁省版权局版权法规管理处副处长李安庆介绍。从2003年开始,莎梦公司将原创作品在辽宁省版权局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登记数量每年200个左右。

李安庆说,“完成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就有了法律的保护伞。当权利人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用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法律依据和著作权权利证明,到侵权地法院进行相关民事诉讼。”进行著作权登记后,莎梦公司平均每年能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有了著作权登记做“后盾”,莎梦公司与各地区电视台做节目交流时,可以拿出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让合作方充分消除顾虑,确保了各类作品的顺利交易和使用。现在,公司的合作单位已超100家,每年盈利300余万元。

著作权登记制度切切实实为文化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好处。版权登记除了在维权过程中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外,在版权产品的交易过程中也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多数权利人往往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作品来获得收益,由登记机关开具的版权登记证明能够有效地帮助权利人向权利受让人证明自己就是作品版权的真正拥有者,从而使受让人消除顾虑,促成作品的顺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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