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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2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七桩民生案
见证审判公开进行时
本报记者 李万祥

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7个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涉及土地承包、著作权保护、国家赔偿、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等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例,具有判例性质,对各级法院审判公开、统一适用法律、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委会 与薛海金承包合同纠纷案

薛海金与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进行狐狸养殖。合同履行期间,薛海金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并被郇封村委会强迁,造成薛海金损失。二审法院认为,郇封村委会擅自进行强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判决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狐狸损失350余万元。郇封村委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郇封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点评】 维稳的核心在于维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认为,本案属于保护弱势被拆迁养殖户利益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拆迁侵权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审慎查明事实,体现了只有公平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公司、 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据了解,钱钟书、杨季康(笔名杨绛)及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中贸圣佳公司曾发布公告表示,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公司还将举行相关研讨会并举行预展活动。杨季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了禁令裁决。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认为,本案是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实施后首例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作出的首例临时禁令。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外籍货轮遭某船务公司 弃船引发的系列纠纷案

承运我国某大型国企2万吨进口铁矿石的塞拉利昂籍船舶“LEDOR”轮于2011年10月从印度陈奈港开往我国江苏南通港途中搁浅在福建莆田。经过多方沟通,船上18名外籍船员同意走法律途径起诉要求船东支付工资。船东因债台高筑,无法解决纠纷。厦门海事法院在受理上述案件后,对该轮滞留莆田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情况等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认真仔细甄别审核各类证据,最后作出一审判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点评】 厦门海事法院在本案审理、执行过程中不仅有效地促使外籍船员配合法院执行海事强制令和扣船命令,而且充分展示了中国法院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和文明人道的国际主义情怀。同时,该院在本案中积累了在外籍船东弃船的情况下如何审理这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典型案件的宝贵经验。

范根生诉浙江嘉善县政府 环保行政复议案

范根生自2002年开始利用嘉善县干窑镇白龙潭60亩水域从事渔业养殖。2012年11月20日,范根生致信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投诉河道污染严重、养殖业受损一事。2012年12月31日,范根生向嘉善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嘉善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范根生不服,向嘉善县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时,嘉兴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驳回范根生其他诉讼请求。范根生又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起诉的行政行为虽然是嘉善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实质的争议焦点是嘉善县环保局是否依法履行了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该裁判要旨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正确区分行政相对人信访事项与履责申请,积极履行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查处的法定职责,具有典型意义。

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 高级法院再审无罪赔偿案

张辉、张高平(张辉之叔)曾被判决犯强奸罪并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经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此后,张辉、张高平分别向浙江省高级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张辉、张高平人身自由赔偿金各65.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45万元。

【点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及时赔偿,让公平正义得以高效实现;依法充分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关怀;“改、赔、补”紧密衔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有效地促成了张辉、张高平服判息诉,为其他冤错赔偿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余恩惠等三人与重庆西南医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重庆市民李安富(余恩惠之夫,李赞、李芊之父)因腰部疼痛不适,于2009年7月22日到重庆西南医院治疗,最终医治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后查明,重庆西南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重庆西南医院对李安富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赔偿责任。余恩惠等三人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庆西南医院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项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余恩惠等三人主张的人血白蛋白费用不予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为余恩惠等三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改判。

【点评】 本案涉及群众民生问题,任何细节都会影响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得到救济,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应当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不能简单化处理,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错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证据证明,但对证据法定构成要件的理解不能僵化。

南平市总工会与南平博基房地产 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案

对于福建省南平市总工会与南平博基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南平市总工会于2011年11月1日向延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冻结了其银行的账户及名下部分房产。可是,房地产公司已将新建房屋安排给一社区居委会作为办公用房,社区居委会经装修后搬入该场所办公。经协商、评议等一系列措施,案件执行仍无果。

执行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房地产公司列入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强大的信用惩戒威慑下,房地产公司立即服从法院判决,该案最终执行和解,纠纷得以化解。

【点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及运用,致使被执行人迫于各方面压力,为恢复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确保企业经营不受影响,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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