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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2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探索
——访科技部调研室主任胥和平
本报记者 熊 丽

湖北省将科技投入所形成的成果收益让渡给个人,通过市场来配置科技资源,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这种创新值得推广。至于分配比例具体量化到多少,则要因地制宜、因项目制宜

记者:您如何评价湖北省的做法?

胥和平:国家投入科研经费形成的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产处置问题,是一个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问题。在原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科技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是等同于有形资产管理的,这既不符合科技创新的规律,也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另外,由于处置过程过于繁杂,对个人的激励环节严重缺失,在相当大程度上造成了科技成果转化不太顺畅,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也不高。湖北省通过市场来配置科技资源,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这种探索非常有价值。正在修订中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进行了完善。

收益分配问题取得突破后,将进一步推动其他创新要素真正活起来。比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人”要到企业去,那么科研人员和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工作考核、业绩评定等都需要重新界定,这些问题解决好,将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湖北的探索,还有助于推动国家层面相关政策的完善。

记者:湖北省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有人担心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您怎么看?

胥和平: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制约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将国家投入科技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与国家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采用同一标准对待,这是不恰当的。国家投资的经营性资产,企业本身就有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科研投入,有的是出科学成果,有的是出技术成果,有的是建立服务平台,有的是培养人才队伍,情况非常复杂,如果每一项投入都要求保值增值,将极大地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我认为,国家投入科研经费经费本身就不是商业性运作的投资,而是为了鼓励自主创新、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只要产生了科研成果,就可以说是实现了收益。

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不及时转移转化,一旦被新的成果取代,那很可能没有价值。更重要的是,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是以应用为基础的。把部分收益让渡给科研人员,调动科技人员转移和应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将直接激励科研人员深化创新活动,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湖北省将科技成果转让分配比例明确写入地方性法规,让发明者、创新者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分配比例上,湖北省设定了70%至99%的弹性空间,这就为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科技成果转化留下探索余地。

记者:湖北的做法是否可以在全国复制和推广?

胥和平:据我了解,目前不仅是湖北,还有不少省份都出台了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入分配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比如2012年下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次年下发的《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政策和人事考核评价制度,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湖北省将科技投入所形成的成果收益让渡给个人,这种创新是值得推广的。至于分配比例具体量化到多少,应该根据各地的科技成果构成、各项配套政策来决定,要因地制宜、因项目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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