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 洛杉矶县管理部门成立烟雾委员会,专门研究如何解决洛杉矶的烟雾问题。在委员会建议下,洛杉矶县于1945年2月颁布了禁止排放浓烟的法令,并成立了空气污染控制办公室。
1952年 时任加州州长奈特指派专家巴克曼成立了空气污染控制改革委员会。经过一系列调查,该委员会提出了6条建议,包括放缓重污染行业的增长,建立高效公交系统,逐步淘汰使用柴油车等。
1955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空气污染管制法》,这是第一个涉及空气污染管制的联邦法案。
1959年 加州成立机动车辆污染控制委员会,负责尾气监测和污染减排设施认证。委员会将“把汽车清理干净”作为首要目标,要求所有汽车减少从引擎曲轴箱中排出的未燃碳氢化合物。
1967年 加州政府成立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其职责包括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为遵守空气污染的规则和条例提供创新性方法等。
1970年 美国《清洁空气法案》出台。受联邦许可,加州执行自行颁布的、标准更为严格的《空气质量法》。目前美国已有14个州采用加州的空气法律。
1975年 加州开始要求在汽车上强制安装 “催化式排气净化器”,这是加州限期实行的第一条促使汽车业发展新的防治污染技术的强制性规定。
1990年 《低排放/零排放车辆计划》出台,要求汽车公司增加制造污染排放更少的汽车,鼓励生产零排放的电动汽车。同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通过。
2006年 加州议会通过了《全球温室效应治理法案》,该法案要求加州可再生能源2020年占总能耗的20%,规定到2020年,加州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减少25%,控制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
(本报记者 禹 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