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我国自1994年开始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颁布的《律师法》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发展。
据数字显示,截至2012年,十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案件513万件,提供法律咨询3900万人次,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693个,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3万余个,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面对的主要是社会贫弱群体,其服务对象或在经济状况、或在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知识或能力的欠缺让他们在寻求法律服务上存在诸多不便。因此说,我国建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为社会的贫、弱、残者提供免费法律帮助,让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活动,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
2012年,司法部出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受理、审查、承办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各地也制定了许多业务工作制度,细化受理、审查、指派、办案等环节的工作规则,促进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工作规范开展,对提高办案质量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
为社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是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解答群众通过来访来电的法律咨询,告诉群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面对纠纷应该怎样正确处理,这不仅有利于准确、及时地让群众掌握法律的精神,宣传法律知识,增强群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和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的另一项重要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关键是要有一支老百姓信得过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富有深厚的群众观念,而且能做到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长。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一亿多农村扶贫对象、几千万城市低保人口,以及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众等,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相对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群众的需求。
因此,相对于国外较为成熟的法律援助制度而言,我国法律援助度从建立到现在时间不长,还是一项年轻的制度,而作为一项制度,就需要不断加以健全完善。让所有有资格的受援人都享受到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