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湖北武汉市环保部门开出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武汉市民王先生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某企业”名称,却被告知不便透露。
被罚上百万元,可见这家企业废水排放有多么严重!更何况,该企业连续多年被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于这家屡排屡罚、屡罚不改的企业,本应当理直气壮地公开其名。笔者认为,有关方面之所以拒绝对外公开涉污企业的名称,不外乎两个原因。
其一,这家企业可能是利税大户,一旦公布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等将受到影响,可能会给当地生产总值、就业、税收等带来影响;其二,环保部门可能有罚款指标,相对于遮遮掩掩式的“放水养鱼”,公布企业名称无异于“竭泽而渔”。
现实生活中,像这样贴上“某”字标签问责处罚的案例并非个别。这种欲说还休的惩处方式,既不利于把公众的眼光引向具体的事和人,让公众参与批评、议论、谴责,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也不可能让其真正为违纪违法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