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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2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铁路系统税收政策明确
曾金华

本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原中央铁路运营企业)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税局缴纳。

营改增前,各中央铁路运营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铁路总公司集中按月向北京市国税局缴纳,财政部根据规定划转至地方国库。营改增后,铁路总公司分支机构在站段按月预征增值税,由铁路总公司按季汇总缴纳。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预算制度,上述收入最终通过财政体系转为地方收入。合资铁路公司和地方铁路公司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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