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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立健全水权制度
用“市场杠杆”配置水资源

为推动水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水利部刚刚出台了《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和水价机制”被列为十大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就在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正式组建成立,负责收储和转让盟市、行业和企业尚未利用的水权,以及节水产生的水权、投资农业节水灌溉置换出的水权,新开发水源水权、再生水水权和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水权等。依托这一交易平台,内蒙古率先开启了跨盟市水权转让试点。专家表示,通过用水指标市场化交易,可以推动地区和行业、企业加大节水力度,实现水资源节约和优化配置的目的。

两条消息的发布,引发了人们对于水权制度问题的关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权指的是水资源使用权。水权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水资源使用权的确认和流转。完善这项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

这些年,我国对水权制度进行了多方探索。从法律规章层面,先后修订了《水法》,出台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取用水户获取取水权、转让取水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水利部先后颁布《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等对水资源确权、转让等环节进行规范。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加快界定初始水权,比如从流域层面,完成了黄河、黑河、漳河上游、永定河、大凌河水量分配;从取用水户层面,通过取水许可管理明确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截止到目前,全国保有取水许可证40余万套。在此基础上,浙江、甘肃、宁夏、内蒙古、福建等一些地方积极开展了水权交易试点工作。

记者在山东、山西等地采访时注意到,一些村子的农业节水成效特别显著,除了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推广得力,背后还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将农民自主节水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基层水利工作人员道出了背后的秘密:原来这些村正是采取了初始水权分配的方法,对灌溉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农民用IC卡先购水后浇地,在分配水权范围内所购的水量,节约归自己,并可在农户间自由转让。小小的经济杠杆,就撬动了农民节水的主动性,实现了节约水资源的目的。

实践证明,水权制度在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节约用水、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水权制度建设进程尚处于建立健全制度和实践探索阶段。制度上,局部有突破,总体不完善,实践中,一些地方探索水权制度建设的积极性比较高,但水量分配尚未全面推开,水权交易的做法还不规范,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针对一些地区水资源使用权归属依旧不明确、配置手段单一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健全水权配置体系,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陈明忠表示,“水资源流动变化的特性决定了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操作难度很高,但水利部门将加紧探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具体来说,区域用水指标和水量分配是推动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水利部门将抓紧完成省级以下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加快开展江河水量分配,确定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同时,对取水许可管理存在的问题,《意见》强调要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对已经发证的取水许可进行规范,确认取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同时,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

对水资源使用权流转不顺畅、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目前,各地的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做法还有待完善。《意见》明确,要鼓励和引导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但也同时强调,要按照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活、生态等用水类型,完善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制度,保障公益性用水的基本需求。

随着水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市场将在水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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