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安委会通报“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26日发布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通报指出,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已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15人移交司法机关。

此外,4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政府公职人员24人,包括山东省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管道保护、市政规划、城市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相关责任人;企业人员24人,涉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间接原因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责任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督促企业整治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未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

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