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新类型的工伤诈骗案,被害单位大多为小微企业,又多从事机械、钢铁、建筑等行业,特别是一些用工需求量大、人员流动性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更是成为犯罪分子行骗的首选。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广大小微企业是“最具活力因子”,也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诈骗团伙正是看中这一点,将罪恶之手伸向小微企业,通过自残方式伪造工伤事故,使得诸多不明真相的企业上当受骗,遭受生产经营之外的损失。由于小微企业大多抗风险能力差,一旦遇上工伤事故,常常选择“私了”,这也使得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行为而造成事故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如果发生了类似案件的工伤事故,企业一定要“留个心眼”,不要轻易“私了”,要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企业在处理职工受伤事故时,既要积极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也要注意保留证据,掌握真实情况,使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企业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与工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