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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欠薪,拿什么根治
本报记者 苏 琳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组成的5个联合督查组分赴浙江、湖北等8省区督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者跟踪调查发现,10年来,各地欠薪情况总体有所好转,但高发、多发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专家认为,根治欠薪难题还须正本清源——

努力工作,领取薪水,回家过年——原本简单的雇佣关系,近年来却因频发的欠薪、讨薪事件成为飘荡在岁末年初挥之不去的阴影。

1月6日,10部门组成的5个联合督查组从北京启程,分赴浙江、湖北等8省区督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事实上,早在半个月前,10部门就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一道,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部委的统一部署,依法保证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报酬,让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成绩令人振奋

问题不容忽视

2014年的第2天,一条横幅让路人目瞪口呆:“跪天跪地跪父母,老板我们给你跪下”。在这条横幅下,聚拢着百余名农民工,他们齐刷刷地跪在河南省郑州市京广路上郑州鞋业包装中心工程建筑工地的门口,目的只是讨要工资。

也是在这几天,在甘肃省兰州市,6名农民工因讨要5个月的工资未果,欲从一幢大楼上跳下……

为了带上自己辛辛苦苦挣得的血汗钱回家过年,却万般无奈,不惜“以命讨薪”,这一幕幕,让人心头平添心酸和气愤。

10年治欠薪,10年艰辛路。

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恶意欠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经过多年整治,我国治理欠薪的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欠薪案件涉及人数有所下降。统计显示,2013年前3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欠薪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下降了23.9%,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受理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分别下降2.2%和6.8%。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高发、多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尤其是在工程建设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中小企业中。统计显示,2013年前3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等待遇案件17.4万件,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办理劳动报酬争议案件16.5万件。“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欠薪问题在一些行业仍然处于高位。”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表示。

创新监管手段

顽疾根治有望

尽管治理欠薪“顽疾”难度很大,但是一些地方还是找到了自己的有效措施。

1月6日下午,记者来到江苏省太仓市人社局。在办公楼3层的一间近30平方米的办公室里,12块42英寸电视屏幕组成的大屏幕占满了一面墙。

这块标注着“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指挥中心”的电子屏,每天8小时实时滚动着全市社保收缴、企业工资支付、高级人才流动等动态信息。

突然,屏幕的左下角跳出了一个红“气球”,“浮桥镇出现人才流失情况,去了解一下情况。”太仓市人社局局长陆俊对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沈敏杰说。

“有了这个实时预警监察平台,我们就可以掌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息。哪家企业欠薪,不用等人来投诉,情况我们都能第一时间了解。”陆俊一边说着,一边调出工资支付实时监控画面,“今年我们的工作效果还不错,欠薪事件已经基本解决了。”

2007年3月,太仓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用人单位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建立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如存在“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过拖欠职工工资,并引起群体性集访的”、“现发生拖欠职工工资2个月以上或累计满3个月的”、“租赁场地、厂房、楼宇、设备等生产经营的”等其中的一种,则要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0%预存工资保证金。

太仓是县级市,小微企业比较多,而这类企业恰恰是欠薪的“高发区”。“不到20人的企业,一般没有人事部门,也不懂人事工作。怎么办?我们来做。”陆俊告诉记者,太仓市人社局为全市878家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工作。派驻企业的人事代理员一旦发现企业有拖欠工资行为、裁员在20人以上等,就会将信息输入到“实时预警监察平台”。与此同时,由于是全市联网,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根据“实时预警监察平台”的信息,提前洞悉企业的异常行为。

“比如,某家企业突然减少了缴付社保基金的人数,说明该企业在减员,或许经营遇到困难。这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警惕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会马上到企业了解原因。”陆俊说,通过这些技术手段,工作人员不出门便可知企业事,危机处理环节大大提前了。

欠薪已经入刑

讨薪切记依法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提醒农民工,讨要工资无可厚非,但切记要依法从事。对拖欠工资行为最严厉的处罚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苏海南表示,“根治欠薪难题还须正本清源。对欠薪严重的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摸清、斩断侵害农民工利益的恶性循环链;切实规范工程承包、劳动用工等行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卡按月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得到常态化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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