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的修改内容来看,它进一步放宽了市场,鼓励创业,鼓励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好企业发展。”对于即将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红豆集团总裁周海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周海江认为,此次公司法的修正,更多地体现对经济行为的引导作用,尤其表现在鼓励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近几年,国内外经济形势日趋复杂,中国经济也面临着一定的下行压力。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新公司法不仅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而且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同时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的整体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向资本转化的速度。
北京圣火集团董事长王丰也持类似观点。他告诉记者,作为主营科技工业园等业务的公司,他非常期待新公司法的实施,“对经济行为的引导作用可以更好地体现在进一步放宽市场、鼓励竞争上。新修改的公司法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管’,放宽了设立公司的条件,说明主管部门的着力点已经转向‘致力于提供一个公平、公开的竞争平台’。这一管理理念的转变必将促进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白手起家’将成为现实。”北京水木缘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索浩清认为,新公司法凸显了政府的服务意识,以前企业归政府管,现在政府服务于企业。这样的改革对于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是重大利好消息。索浩清同时表示,由于企业注册流程的简化,新公司法还能起到遏制代验资代注册等违规违法的行业,让市场环境回归风清气正。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新公司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挑战。
周海江举例说,在原有的实缴制下,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证明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的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却无须实际缴纳相应的资金,认缴资本将很难具有切实的参考价值。因而,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是重中之重,对个人信用的依赖也将日益增强。然而一个现实的挑战是,我国个人信用机制尚未完善,查询个人信用不但部门众多、手续繁杂,而且并不能全面体现被查者的信用状况。因此,短期内,信用风险将不可避免。
为此,周海江呼吁,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最终形成一个统一公开的信息平台,建立囊括各个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工商部门、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联网的方式,全方位地、立体地、系统地推进诚信制度建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也应全部在网上公布,成为监管手段中最有力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