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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2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行政诉讼“倒逼”依法行政
本报记者 许跃芝 李万祥

现实生活中,遇到“暴力”执法、非法扣押个人财产,个体商贩该怎么办?有些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毁个人房屋,当事人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诉讼便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法律手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来首次修改。草案新增23条、修改36条,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有望得以缓解。

行政诉讼“三难”中,最突出的是立案难。对此,此次草案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原来的8种增加为10种。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整个行政诉讼制度中是最重要、最关键、最敏感的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进一步指出,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问题涉及老百姓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告,这是整个行政诉讼的“门槛”。

“受案范围不仅增加了2项,而且每一项中都补充了很多内容。如行政许可,原来规定拒绝颁发许可证才予受案,而本次草案则增加规定撤销、改变、注销、延续行政许可等等,均可受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同时指出,列举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即使再列举若干种,仍然会有很多遗漏。“好的做法就是不列举可诉行为,只列举不可诉行为。除了不可诉行为,其他都是受案范围,这对当事人最有利。”

“要解决‘受理难’的问题,在诉讼制度之外还有大量的工作可以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说,如制度“打架”等问题是不能指望行政诉讼就能全部解决的。“草案规定得非常好,至少我们是用一种倒逼机制推动立法,这可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草案中规定,可提起诉讼的情况之一是,“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机关的门槛很高,民营企业进不去,竞争就无法展开。“像这类问题,不单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也应在司法制度上加以保障。如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当事人就可以告到法院。”应松年说,这是用司法制度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草案同时完善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如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明确可以口头起诉等。

据了解,为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解决“执行难”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拘留。

对此,胡建淼强调,如果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整个行政诉讼的“进口”,那么,生效的判决执行则是整个行政诉讼的“出口”。“‘进口’进来了,最后判决执行不了,‘进口’便前功尽弃,没有意义。”胡建淼说。

“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从而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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