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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2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

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所有非宪法性的公法争议,除法律规定之外,都可由行政法院受理。不可诉的情形有:议会调查委员会的决议、纯粹教会内部事务、电话监控设施、外交行为、军事预备役的指令、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不予赦免决定等。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年均超过20万件。

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使不服的,可以提起抗告诉讼,要求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的,可以提起当事人诉讼等。目前,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计划等,都被纳入了受案范围。内阁首长等作出的统治行为、特别权力关系行为和行政义务的执行行为被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外。

美国行政行为原则上都要接受司法审查。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行为;二是行政行为在性质上不适合司法审查的,如国防和外交行为、军队或其他行政机关纯内部管理行为、总统对高级助手和顾问的任命、国家安全行为(不包括驱逐出境或者拒绝入境)等。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法上的争议,除法律明确排除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明确排除的有:宪法争议案件;有关选举无效、罢免无效、当选无效、罢免案否决无效案件;道路交通违规案件;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的案件;律师惩戒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公务员惩戒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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