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何川报道: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并调整股票登记存管要求。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改主要是围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进行的调整,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强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而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未做强制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删除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