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12月11日电 记者张允强从辽宁省环保厅获悉:《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由省财政厅直接从下级城市财政资金中扣缴。
据了解,辽宁省2012年5月公布了《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考核指标暂定为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3项。依据超标程度,考核结果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3项中任何一项日平均浓度值超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市黄色通报。3项指标严重超标将给予有关市红色通报,要求由其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予以相应惩处。
截至10月末,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总计5420万元。其中沈阳3460万元,大连160万元、鞍山780万元、抚顺160万元、本溪20万元、营口40万元、辽阳500万元、葫芦岛300万元。据介绍,罚缴资金将全部用于“蓝天工程”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蓝天工程”是辽宁省自2012年启动的一项旨在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的环境治理工程,总投资1661亿元,目前已投入77.6亿元,完成大气治污工程134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