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法官的法槌敲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纠纷案在江苏省宜兴法院丁蜀法庭结案,一笔6万余元的救助垫付款通过法律被“救”了回来。
遇意外 救助基金助脱困
2013年6月12日下午4点多,家住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的张女士正行走在回家的路上,与此同时,唐某正驾驶着小轿车倒车。由于观察不仔细,唐某来不及刹车就撞上了正常行走中的张女士,致使张女士当场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进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于6月19日离开人世。而她的家人在悲伤之余,还要面对抢救张女士的6万余元医疗费无从着落的现实。“我们是普通家庭,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确实困难,而肇事司机唐某也说自己拿不出钱。”
就在一筹莫展之时,张女士的女儿严小姐听说江苏有个专门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金,便找到了江苏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询问之下,发现自己家这样的情况确实可以申请救助,便于6月24日向紫金财保公司申请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6万余元,用来垫付在医院欠下的医疗费用。
张女士死亡后不久,她的母亲、丈夫和女儿就在交通部门的调解下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张女士是在唐某倒车过程中被撞伤后死亡,由唐某负事故全责,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女士一家,而唐某则另行赔偿,两者总计60余万元。
难追偿 实现诉求靠法院
得到赔偿后,张女士的亲属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当初申请救助的事情忘在了脑后,直到紫金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管理人员打电话追问,他们才意识到这笔基金款是需要他们返还的。“我们是受害人,难道这种钱不是应该向肇事者追讨吗?”张女士的家人对此很不理解。由于迟迟未返还当初申请垫付的费用,紫金财保公司最终以救助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追偿,将张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当初严小姐申请救助时签字的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第一条就写明:本人及本人亲属将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如因本次事故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将优先用于偿还基金已垫付的上述费用。
“在申请救助时,我们也再三向严小姐说明了款项返还的这一部分内容,如今他们迟迟不归还,让我们的工作很难开展。”公司相关人员说。紫金财保公司认为,严小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承诺书的内容,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返还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6万余元。
对于原告的陈述,被告严小姐一家的心态则比较矛盾。一方面她们对于基金在自己困难时伸出援手表示感谢,但对于基金管理方的追讨行为则很不理解。“在整个事故中,肇事司机唐某都没有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最后也没有赔偿我们医疗费,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理应向唐某讨要。”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除了诉讼主体的异议,被告之所以感到不满,还在于保险公司没有通过发函等有效行为明确告知垫付款需要追偿这一情况,从而使得严小姐一家在和肇事方的调解中忽略了这一费用,没有计算在赔偿总额之内。“现在如果要我们返还,那就是说抢救费都是由死者家属支付,那显然不合理。”严小姐认为。
保权益 法院判决获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小姐于2013年6月24日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书,是双方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所垫付款项的偿还方式的合意,该承诺书合法有效。
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严小姐在申请救助时出具的承诺书已明确其偿还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严小姐应对其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严小姐等在获得保险金、赔偿款等其他经济补偿后,应按照承诺事项及时归还基金垫付款项。
2013年10月,法院对这起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紫金财保公司要求严小姐等被告人返还基金垫付款的诉请,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垫付款6万余元。判决后,严小姐一家表示服判,并于日前履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