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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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1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
发布节日期间“十个不准”规定

本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并要求各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节日期间的奢靡浪费之风,构建起节日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个不准”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为了确保“十个不准”规定的刚性运行,《规定》列明了对违反“十个不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深刻认识开展节日纠风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十个不准”规定;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十个不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社会各界公布“十个不准”规定的内容,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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