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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坚定不移走依法统计之路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30周年
国家统计局局长 马建堂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是我国统计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从此开始步入有法可依、以法为治的发展轨道。30年来,在《统计法》的规范引导保障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统计法制建设实现了从起步到发展到成熟的巨大跨越,依法干统计、依法管统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的水平不断提升,为统计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为统计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统计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统计工作环境深刻变化,先后于1996年和2009年经历了两次重大修订。修订后的《统计法》,进一步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明确了各类主体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方面的责任;更加科学地确定了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及其管理制度,形成了有效控制统计调查项目、减轻统计调查负担的机制;更加严格地规范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有力促进了部门间的统计资料共享和统计信息服务全社会;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了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更加全面地制定了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和统计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随着《统计法》的制定和修订,作为细化《统计法》规定内容的重要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规范我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的三大普查条例陆续出台。在国家颁布实施的统计法律法规基础上,全国31个省(区、市)纷纷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性统计法规,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统计规章。如今,一个以《统计法》为中心,统计行政法规相配套,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为补充,科学、系统、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

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从1986年起,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各级统计机构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一五”至“六五”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统计机构普遍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了详细的统计普法宣传规划、实施办法以及各项统计普法工作制度,不断提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各地普遍将《统计法》列入普法学习规划,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统计法制讲座,进行大规模的统计法规函授教育和专题培训;既注重结合统计调查任务布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做好常规统计普法宣传,又注重结合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时点的统计普法宣传;既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还用好用足街头横幅、标语和黑板报、户外广告牌、LED屏、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方式。经过多年广泛深入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支持统计独立性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坚决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广大统计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浓厚。

统计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查处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执法特别是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2009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199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国家统计局联合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在全国开展了6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各地还加强了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涌现出统计巡查、统计监审、统计稽查、统计督导等行之有效的统计执法模式。目前,全国每年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都在1万件以上。近年来,围绕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的实施,统计系统进一步加大对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等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信息网建立了“曝光台·回音壁”,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及时予以曝光;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每年都要直接查办10余起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督促有关地方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推行统计违法约谈制度,对干预统计或者负有失察责任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或单独约谈。通过强有力的统计执法和案件查处,维护了《统计法》的权威,保障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

依法统计成就辉煌

30年来,统计事业发展取得的每一项重大成就、迈出的每一个重要步伐,无不建立在依法统计基础之上,与依法统计息息相关。

依法建立了比较完善高效的统计组织体系。《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正是在《统计法》的有力保障下,目前,我国已形成由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组成的较为完善的政府统计系统,拥有了一支较高素质的专业统计队伍。

依法建立了比较科学适用的统计调查体系。《统计法》对统计标准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分类及其审批备案管理、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的基本方法、国民经济核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等统计调查基本问题,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此为基础,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24部国家统计标准,实现了与国际统计标准的基本衔接;形成了由全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组成的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和47项涵盖国民经济各行业和社会科技、资源环境各领域的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起与联合国SNA1993相衔接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并逐步向SNA2008过渡;形成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报表、重点调查、行政记录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依法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统计生产方式。《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适应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大趋势,统计部门不断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运用,努力变革统计生产方式,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特别是从2011年起,国家统计局全面实施了以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和联网直报系统为主要内容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构建起企业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上填写电子报表,或者由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数,通过网络实时上报国家,国家统计局直接掌握原始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在线实时共享的新型数据生产方式,基本实现了主要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公布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推动大数据在统计数据生产中的运用。

依法建立了比较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体系。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最重要的成果,是现代社会重要公共产品;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使统计产品惠及全社会,是《统计法》的重要内容。统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不断推进统计工作的公开透明,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内容更多、时效性更强、获取更便捷、使用更方便的统计产品。2012年,国家统计局通过网上发布的各类数据已达150多万笔;月度数据生产出来后24小时内发布,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目前,我国已形成由政府统计机构网站,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统计出版物,统计资料馆等多种渠道组成的政府统计信息传播系统。统计部门正在积极建设“面向统计用户、面向调查对象、面向统计基层”的现代化服务型统计。

统计事业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依法统计的30年,是从无到有、日益深入人心的30年,是艰辛探索、始终求真务实的30年,是提升理念、不断与时俱进的30年。它见证了中国统计从传统走向现代,也从一个侧面生动展现了党和国家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伟大历史进程。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获得的启示弥足珍贵。

健全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是依法统计的基础。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特征,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当前,统计事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统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统计部门要有效履职,不断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就必须把统计法律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构建覆盖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统一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确保各项统计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统计活动各个参与方都清晰明确自己的职责与职权、权利与义务,确保整个政府统计工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有序、透明、高效运行。

全面严格的统计法律执行是依法统计的核心。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执行。“正人者先正己”,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义;全面严格的统计法律执行,必须以强化政府统计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为基本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制度,依法设定统计调查项目,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使各项统计工作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制约。同时,各级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真正做到使守法者一路绿灯,违法者寸步难行。

广泛深入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统计的保障。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是优化依法统计环境、营造良好统计工作氛围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予以推进。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统计业务、统计服务紧密结合,在工作中普法,在服务中宣传;继续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在全面普法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重点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坚持改革创新、多措并举,努力增加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受众和实效。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依法统计的永恒主题。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依法统计必须始终围绕统计工作的大局,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为根本目标,构筑起防治统计弄虚作假的钢铁长城。要通过深化依法统计,严格规范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的工作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努力形成各类统计参与主体“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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