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在我国社会转型不断推进、社会发展逐渐进入矛盾多发期的新形势下,从根本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要着眼于短期措施,更要总体统筹,从构建长效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关系呈现一些新变化新特征,但这没有改变我国工人阶级和所有劳动者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我国劳动者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中劳动和工作,处在不同的具体劳动关系中,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会产生具体利益上的矛盾,但这种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能够通过合作、协商、依法调处得到解决。这些年来,针对企业劳动关系出现的一些不和谐问题,国家在法律制定和援助、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等多方面入手,采取了许多措施加以应对,取得了明显成效。比如,为应对国有企业改制和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问题,我国加强了针对劳动关系领域的立法活动,《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以保护劳动者基本利益的新的《劳动合同法》等接连落地,这些法律的建立对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再如,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工会开展了以“保岗位、保稳定、稳员增效”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既有效动员了广大职工立足本职献计出力,与企业共渡难关,又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不减薪,不仅有力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也帮助企业走出了困境。这都是积极有利的一面。然而,相比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这些还远远不够。目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到了一个用宏观视野进行总体统筹和全面建设的时候,需要我们统筹兼顾,将相关社会各要素、各机制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是组织参与,即首先从源头入手调解劳动关系。要在企业组织内部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比如,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各种职工参与的渠道;可考虑有效重建有着良好传统的现代师徒制关系,建立职工间亲密互动、职业传承的纽带,从源头上确立疏通劳动关系的润滑剂和安全阀,等等。
二是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的中介作用,强化工会在国有企业的监事和参与职能。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工会组织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建设,发挥工会在不同部门之间、企业内外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黏合”、“协调”作用。
三是坚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协调劳动关系。一方面,应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保证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化解劳动争议。另一方面,应调动各方力量,积极推动建立完善以工会法、劳动法为基础,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
此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要注重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确立、监督和调整,同时也要将劳动问题的解决扩展到企业组织之外,在企业与地方社区之间建立广泛的合作。不能仅将劳动关系问题理解为职工个人问题,应进入职工家庭,深入社区,强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力度,扩展范围,形成社会支持的保护带。
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其间也融合了各种各样的劳动关系的因素,我们在正视未来的同时,也要正视历史。事实上,以往在劳动关系上的各种制度资源,如工会的角色、企业与社区的密切关联等,对于解决今天劳动关系问题有可能都是有效办法。与此同时,我们还应与时俱进,遵循时代发展的脚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体统筹和全面建设适合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的新型的劳动关系体制,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