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社会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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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社会治理需要更多社会力量
张蔚蓝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作为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更多着眼于政府的力量,更加注重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事无巨细、无所不包,我国过去多年来采取的都是这样的管理模式。社会治理则更加注重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包括基层部门、社会组织,乃至居民个人,更加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治能力,从而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速。但是,随着人们需求的日益高质量化和多元化,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已很难满足这些需求,必须引进社会力量进行多元化的供给和服务。例如,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按照要求,将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能交给地方和基层的交给地方和基层,也就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解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这既对政府提出了要求,也对地方和基层及社会组织乃至居民个人提出了要求,那就是,以社会建设、社会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

改革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让全体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也就是提高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的提高要靠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参与,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利提高就包含在社会福利的提高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治理需要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力量的参与,它是每一层机构、部门,每一个社会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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