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国际视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德国公车私用 后果很严重
本报驻柏林记者 王志远

德国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有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德国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联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配备标准、使用管理和运营维护等各个方面。

德国政府只给总统、总理、联邦议院议长、各部部长、国务秘书等部级及其以上官员配备专车。德国一般官员办理公务时,可使用单位公车,也可乘坐出租车。官员上下班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开私家车。

在德国,“公车私用”是明令禁止的。《条例》第12条明文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必须与公务活动有关,并以节省时间或节约成本为目的。除了参加公务活动或身有残疾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公务员上下班不允许公车接送。此外还规定,使用公车的公务员不得随意搭载非本单位人员。如确有需要,须报告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而且外单位乘车者还需签署书面声明。2009年7月,媒体曝光时任德国卫生部长乌拉·施密特的公务车在度假地失窃,随即引发全社会对其“公车私用”行为的谴责。由于当时德国即将举行议会选举,施密特“公车私用”的丑闻不仅令其本人政治前途尽毁,还连累了其所在政党社民党。尽管社民党总理竞选人宣布与施密特划清界限,最终还是没有逃脱败选的命运。可见,“公车私用”的后果很严重。

德国执行严格的公车使用登记制度。每辆公车都要配备一个车辆行程记账簿。每次出车都要详细记载实际行驶时间、地点、里程数等等,而且还要定期上报到主管部门。在这一点上,从总理的专车到一般公务用车无一例外。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