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打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瓶颈,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初具规模,但总体实力较弱,发展水平不高。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经营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转变,其出现和发展契合农村金融服务提升的现实需要。
客观而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质和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突出表现在贷款覆盖率低、占涉农贷款比重较小。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放贷成本低、可抵押资产多,信贷满足率相对较高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依旧被作为普通农户来放贷,合作社作为法人申请贷款仍较困难,获得的贷款较少。且贷款期限不契合产业链逐渐延伸下的经营周期和销售周期,更难满足固定资产投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
银行业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主要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二是银行的商业化取向与支农责任存在一定矛盾,还难以覆盖银行支农的机会成本,不足以调动其积极性;三是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尽适应;四是金融产品的创新跟进不足,缺乏满足需求的专属产品;五是信用评价工作相对滞后,在信贷评级和准入要求上匹配度不高。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也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等因素。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个金融新课题。为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一是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二是积极开展信贷服务方式创新,适当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门槛,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三是量身定做金融产品。重点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及农机具抵押贷款,以及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其持续改善有赖于政策面有针对性扶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细化各项扶持措施,采取贷款贴息、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发展农业保险、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有效措施,切实发挥金融支农的正向激励和服务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