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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罗宣言》的法律与正义地位不容挑战
周永生

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法西斯国家重要的国际文件,《开罗宣言》确定了要打败日本,将被日本占领的中国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并使其无条件投降的战略目标。而中国的钓鱼岛属于中国台湾省管辖,自然也包括在归还中国的领土范围之内。《波茨坦公告》重新确定了《开罗宣言》的宗旨和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对日本的战后处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完全符合当时和战后的国际正义秩序和国际法规则,具有完全的国际法效力,必须予以遵守。对于日本政府和安倍内阁不断挑衅战后国际秩序,企图推翻战后日本国内和平政治体制,重新武装的做法,中方和国际社会需高度警惕并从多角度强力应对。

日方否定《开罗宣言》的观点之一,是认为其不是“条约”,而仅仅是“宣言”,不具备条约的拘束力。而实际上,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开罗宣言》就是不容否定的国际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就属于符合国际条约要件规定的国际条约,主要根据如下:首先,参加国都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和主权。美国、英国、中国、苏联参加的领导人几乎都是其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包括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等,代表的是各国的政府和国家,他们具有签订国际条约的能力和主权。其次,他们是在平等、自由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发表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没有任何违背缔约国意志的情况。再次,条约必须符合强行法规则才能生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完全符合当时和战后的国际正义秩序和国际法规则,与强行法和全体国际利益没有违背。因此,不能因为名称上的“宣言”或“公告”,而否定其作为国际条约的实质。

日方否定《开罗宣言》的观点之二,是认为其参加国没有签字。就一般国际法习惯而言,经过签字和国内立法机构批准的条约效力最高;不需经过国内立法机构批准,但有签字的条约次之;再次是没有签字的条约。这3种条约只是在习惯上认为相互之间的效力有所差异,但并没有国际法条文上规定的差别。《开罗宣言》没有签字,但它的内容在签字的《波茨坦公告》中得到确认,因此其法律效力不低于签字的条约。《波茨坦公告》是在二战后期,同日本的战争还在紧张、激烈进行的过程中,在这种紧急、随时都有大量人员死亡的战争状态下达成。这样一个敦促日本投降的条约不太可能等待每个参加国国内立法机构漫长的审理和批准程序。因此,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特殊条件下的国际条约,并不能认为它没有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程序就会降低它的国际法拘束力。因此,不能用“是否签字”、“是否经过国会批准”等程序,否定其作为条约、并具有条约效力的实质。

日方否定《开罗宣言》的观点之三,是认为其为中美英三国的条约,对属于第三方非当事国的日本没有法律拘束力。一项国际条约并非都对第三方非当事国家有没有拘束力,有没有拘束力要看这个国际条约对第三方国家有没有强行管制法律效力与这个第三方国家对其承认的程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参加国是美英中和美苏英中等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反法西斯战争的正义国家,有权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强行法原则对发动侵略战争、违背全体人类利益的德意日法西斯国家缔结条约进行强行约束和管制。《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就是对日本的强行管制和约束,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同时,日本在国际条约中也承认这种管制和约束。日本天皇裕仁作为战前日本最高统治者在1945年8月14日发表《终战诏书》广播讲话,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就等于《波茨坦公告》及其中表述必须遵守的《开罗宣言》对日本具有了法律拘束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和日本国家代表在密苏里军舰上签订的日本《投降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无条件投降”。如果说日本天皇的《终战诏书》还不是国际条约,它承诺的法律效力比国际条约要低的话,那么,日本政府和日本国家代表与美国、中国、苏联等反法西斯同盟国家代表签订的《投降书》则属于正式的国际条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由于《波茨坦公告》中规定必须实施《开罗宣言》,因此,等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内容对日本国家就具有了法律的拘束力。在1972年9月29日中日邦交正常化之时,中日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第三条中规定:“日本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等于日本在中日两国的条约中再一次承认了《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及其延伸至《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因此,从强行法的强制拘束力和日本在国际条约中承认《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情况而言,《开罗宣言》对日本具有明确的法律拘束力。

按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钓鱼岛自日本战败投降之时,其作为中国台湾省的一部分,在法理上就已经归属于中国。日本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必须彻底放弃对钓鱼岛的任何干涉和控制。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如果继续巧言狡辩、混淆视听,实质上就是违背国际正义,损害人类公理,必将遭受历史规律的严惩!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仅体现了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的正义性和胜利成果,其内容也必须得到贯彻与维护!

(作者为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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