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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鼓励“干银行” 防止“玩银行”
赵淑兰

在功能定位上,民营银行不能成为民间资本圈钱,谋取“一本万利”的“自留地”和“钱袋子”。在制度设计上,从允许民营银行组建开始,就应有针对企业治理的从严要求和监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发展民营银行是当前和今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未来我国金融领域将迎来民营银行的大发展。衡量这一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不仅在于民营银行的数量和规模增长,更在于民营银行红利能否最大化释放,最大化惠及经济转型升级和服务社会民生。

民营银行是由民间资本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组建,由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经营,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为主要业务的商业银行。要使民营银行红利最大化释放,首先要明确其功能定位。民营银行应是弥补现有商业银行服务功能不足,依靠优质金融服务赚钱的商业银行,而不能成为民间资本圈钱,谋取“一本万利”的“自留地”和“钱袋子”。

不少民营企业之所以对办银行表现出极大热情,不排除希望借机搭建可利用金融资源的平台。因此,在民营银行的相关制度设计上,应防范这些过度自私自利的行为,防止走上“玩银行”的歧途;应鼓励走“干银行”的正路,鼓励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大众。

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弥补现有商业银行覆盖面、渗透率不足,本来是允许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的改革初衷之一。但民营银行作为中小银行,却未必会自发地为中小企业服务。民营银行也要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也要注重资金的流动性、偿还性、盈利性,保证社会公众资金的安全。因此,应在制度设计上进行政策和利益方面的引导,让民营银行自愿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

要使民营银行红利最大化释放,还需在涉及风险控制的制度设计,不能放任其“自生自灭”,而应统筹抓好市场准入、企业治理和强制退出3个环节,保证有利于最大限度控制风险。银行本身是高风险行业,银行业监管坚持风险零容忍,不现实也不可取,往往会导致银行信贷一味追求低风险资产,在服务企业时“嫌贫爱富”,“抓大放小”。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应坚持“自担风险”的原则,也应有一定的风险容忍度。为管控风险,在市场准入环节应设立较高的自有资金额度标准,实行强制存款保险制度,对股权结构有合理要求,防止一哄而上。

从银行业的成功经验上来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完善的企业治理是最重要的。在我国加速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没有完善的企业治理,银行很可能产生较大的风险。在制度设计上,从允许民营银行组建开始,就应有针对企业治理的从严要求和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制度和机制还不健全,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尚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应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性法规、制度和机制,让风险防控能力弱、经营管理不善的民营银行适时关闭退出,甚至破产倒闭,让民营银行主发起人承担经营失败风险的责任,及时做到风险隔离,防止因风险外溢造成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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