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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减税并非“营改增”全部
李宁

自8月1日起,“1+7”行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已有100多天。这项被认为是财税体制改革突破口的重要改革,承担着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重任,但也出现了一些衔接问题,还有一部分行业或企业税负增加,相关企业对此喜忧参半。

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人对“营改增”存在认识误区,即认为“营改增”是一次全部彻底的减税改革,所有行业和企业税负都会下降。其实,“营改增”并不全是减税改革,并非涉及的行业或企业税负都会下降。

从改革的初衷来看,“营改增”是在发挥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促进产业之间税负更加公平合理,从而避免重复征税问题。所以“营改增”并不是简单地、全部地给企业减税。

从我国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方面来看,还有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制造业发展超前,服务业发展滞后。这样不仅造成了专业分工不够合理,阻碍了经济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同时也对就业等带来一定压力,影响到居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内消费需求的释放受到制约,反过来又影响到制造业的发展。

制造业与服务业发展不平衡,与我国当前的税制有很大关系。根据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制造业和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劳务产业,而且采取抵扣差额征税的方式;营业税则对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征税,按照销售额全额征税不存在差额(小部分行业或企业也采取差额征税)征税。这导致了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不能融合互通发展,服务业发展机会不公。比如,制造业需要服务业的服务才能发展,但由于服务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制造业不能抵扣,导致制造业不采购服务业的服务,而是自己搞一个内设服务业部门为自己提供服务。这样一来,本应独立的服务业发展机会受到挤压,而且制造业也投入高成本发展自己的服务业,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制造业的发展,整个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受到影响。

当然,服务业也使用制造业的产品,但是服务业整体不抵扣税收,制造业征收的税收服务业照样全额征税,导致出现重复征税,主要表现在一些使用制造业产品较多或者专门为制造业服务的服务业,如交通运输业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助于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税负不能抵扣的重复征税问题。由于部分行业消除重复征税,表现为结构性减税,一些人遂将“营改增”看成减税改革。但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进,增值税链条式管理等特点,能抵扣企业索取发票(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逐渐接近)等,必然导致一些行业不会表现出税负下降。特别是今后将纳入改革范围的大部分行业为生活性服务业,其主要成本是人力资源和差旅、房租及存量的机器设备等,这些目前并不能全部抵扣,往往会导致税负上升。

尽管“营改增”对部分行业不能降低税负,但由于其能够促进产业分工和机会公平等,对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公平等的影响更加深远,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意义更为重大,所以要积极推进“营改增”。同时,对“营改增”的宣传要全面客观,否则会对“营改增”造成不利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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