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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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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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

民营银行是由民营资本控股,并采用市场化机制来经营的银行。民营银行的核心特征是其具有有别于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民营银行不仅在资本金来源上实现了民营化,而且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和发展民营银行对于启动民间资本,降低政府负担,化解金融风险,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3年7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11月14日,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其中,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列出准入及不准入的一系列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搭起了民营银行的设立办法的基本框架。

股票发行注册制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实施的是核准制,新股发行存在严重的“三高”现象,即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高发行价。注册制是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发行人无需政府特别授权,这是注册制区别于核准制的重要特征。此外,注册制还有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审核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强调事后监管等特点。

实施注册制改革要达到3个平衡,一是投资者与融资者的利益平衡;二是融资速度与引资速度的平衡;三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平衡。目前,推行注册制除了需要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还需要有监管、信息披露、退市以及相关法制完善等方面的配套。当前立即推出注册制的现实条件还不具备,从IPO开闸到正式推行注册制需要一个过渡期。

(本报记者 陈果静 何 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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