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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规则明确——
有效引导城乡资金流入“三农”
记者陈果静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经济日报独家获悉,为认真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债券”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三农”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步伐,银监会近期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关事项的通知》,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向银监会申请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结合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有关情况,银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了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的准入要求和监管措施。

《通知》对“三农”专项金融债的准入程序、基本标准及申请材料目录要求进行了明确。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除满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要求外,增加了涉农贷款增长、监管评级等审慎条件,要求申请银行“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且“上一年度监管评级为3级及以上”。

对于“三农”专项金融债发行额度和募集资金期限,《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期限应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基本匹配,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商业银行需“建立科学合理的涉农信贷风险定价机制,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三农”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发放涉农贷款将不占用银行贷款额度。《通知》规定,“三农”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涉农贷款,严格遵守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允许在计算存贷比时,将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从分子项中扣除。

为严格监管“三农”专项金融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于“三农”专项金融债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发行情况书面报告银监会,每年3月末前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三农”专项债券管理和使用情况。此外,要求监管部门严格监测资金流向,确保全部用于涉农贷款。

当前,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和信贷约束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需要创新监管思路,探索建立资金回流农村的新机制。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利于募集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有利于引导城市资金流入农村的同时,将已经外流的农村资金重新回流农村,有效增加农村资金供给;有利于提前锁定资金期限与成本,减少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对冲资产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特别是在资金相对紧张、存贷利差相对较大的情况下,通过金融债募集资金,加强主动负债管理,有效增加信贷投放,提高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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