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纷纷试水民营银行,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势头十足,给金融市场注入了新活力。在看到积极一面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当下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正确的态度应是积极规范和引导其发展,加强监管,使之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为稳定经济金融秩序服务,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服务。
民间金融与社会的接触面较广,深入到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但也存在着管理专业性不强、缺乏较好的风险预警机制等不足。从一些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来看,民间金融组织大多尚未建立正规的风控体系,风控专业人才也较为匮乏。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我们要重视对其的监管和引导。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在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具有了相对独立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这样使得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可能具有内在的膨胀动力和趋势。因而,金融业是一个充满风险且对整个国民经济影响巨大的行业。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体疏于监管,一些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利用数十倍的金融杠杆进行超额融资,在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把巨大的风险留给整个世界。这充分说明,创新过程中的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是极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必须遵守这一行业的行为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行业运行秩序,确保金融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是引导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条件下和金融地位迅速上升的过程中,金融创新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必须看到,虽然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先导作用已十分突出,但金融为经济服务的本质并未改变。金融的基本作用仍然是为资金盈余者和资金需求者提供投资、融资和结算等服务,所有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创新都必须始终围绕着为实体经济部门服务这一宗旨,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而自我循环,避免金融资产的过度膨胀和经济的过度虚拟化。要鼓励民间金融服务环保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切实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助推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是完善金融信息平台建设。可考虑尽快完善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适应民间金融发展的征信体系,使民间金融机构有渠道降低其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其能够了解其客户在担保、资产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从而有效降低其运营风险。
三是优化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明确民间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地位,将其纳入到金融业的监管体系。对违反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超出登记经营范围的民间金融行为依法进行制裁,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民间金融犯罪行为,为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可考虑参照业务相近的农村信用社,对民间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四是建立完善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和转移机制。可考虑建立相关保险制度,化解民间金融风险;探索成立担保公司或担保合作社,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从而降低贷款损失;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完善内部风控机制。
与此同时,可考虑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可考虑加快民间资本参与建立民营中小银行的节奏,将满足条件的现有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改造成规范化运作的民营中小银行;大力发展股权交易市场,完善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融资和股权交易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引导民间资金合法进入股权交易市场;引导民间资金成立产业引导基金,通过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实现对民间金融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