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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价格杠杆撬动产能过剩
林火灿

在近日举行的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电视电话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指出,资源要素价格改革滞后,市场机制作用未发挥,是造成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重要原因之一。

多年来,我国价格改革稳步推进,但资源要素产品价格机制扭曲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在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资源价款偏低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在GDP冲动下,又违规对企业实行税费减免、土地优惠、公共资源配置等各种形式的投资补贴,严重影响企业产能投资行为和市场竞争,导致部分行业产能盲目扩张和过度投资。

如今,产能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解铃还须系铃人”,要化解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在强调发挥政府主体作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特别是要利用好价格杠杆,使价格机制在管住控制增量和调整优化存量两方面发挥效用,从而推动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近年来,我国在利用价格之手化解产能过剩方面已经展开了一些探索。例如,2004年以来,国家实施了差别电价政策,对于促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工艺、化解产能过剩发挥了积极作用。这表明,利用好价格杠杆,不仅能使部分新增产能投资“望而却步”,也能倒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市场。这种“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正是价格机制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魅力所在。

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发挥好价格杠杆的作用,必须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例如,对不同的高耗能产业,制定针对性的能源价格政策;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根据单位产品能耗区别设定不同加价标准。同时,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避免价格杠杆受制于“有形之手”。

当然,还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坚决杜绝一些地方“一头加价、一头降价”,或地方越权制定针对高耗能行业的能源价格优惠政策,避免价格杠杆在化解产能过剩中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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