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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版近日将正式发布——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逐步深化
记者陈果静

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经济日报记者独家获悉,自今年9月起银监会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改定后的《办法》将于近日发布,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监会共收到40余条社会反馈,银监会非常重视相关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改定后的《办法》分为5章,共39条。

“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实际需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相比原《办法》,此次修订在准入条件、营业地域、业务范围等诸多方面均有较大突破,将能较好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现实需要,有利于引导消费金融公司立足功能定位,加大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创新,在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满足更广大人群消费金融服务需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办法》的修订是银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相关要求的体现。

此次修订主要作出以下调整: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增加公司风险管理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据透露,《办法》正式施行后,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在市场主体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启动扩大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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