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促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有益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日前,第一批3万余例名单集中公布。
“黑名单”将广泛应用于社会事务中
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自《规定》出台至今,全国法院共有1045名被执行人慑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的威慑作用,纷纷配合执行法院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得以迅速顺利执行完毕。“这充分显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通过发挥威慑功能,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巨大作用。”孙军工说。
据悉,《规定》出台以来,群众反响强烈,舆论评价积极。许多群众纷纷表示支持该项制度尽早实施,认为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深得民心,普遍认为《规定》的出台对于惩治失信被执行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重塑社会诚信提供了有效途径,并希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惩戒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目前,最高法院已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商银行已将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信用评级系统。众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及其他融资形式,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这些措施相应地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融资渠道、对其产生了显著的限制和惩戒作用。”孙军工说。
据了解,现在很多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时,都事先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查询,确认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失信情形,将此作为是否与其交易的重要参照和考量,以此降低交易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象存在失信情形的,可避免与其交易或要求其提供更多担保。
《规定》出台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表示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量和参照,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完善行政管理职能。
确保“老赖”全部纳入名单
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产生的信用惩戒后果又怎样呢?
“这次对第一批3万余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集中公布,就是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所共知,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与威慑力,进而达到3个方面的效果。”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一是使市场主体充分掌握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慎重或拒绝与其进行商业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约和限制作用;二是使金融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信贷、资质认定、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充分发挥金融信用及行政管理对其的制约和限制作用;三是使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经营空间受到最大限度地压缩,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刘贵祥进一步解释,集中批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是我们所采取的公布措施之一,今后为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力,还会适时公布第二批、第三批名单。“但是,常态化的方式是,各级执行法院直接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网络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平台,出现一个,录入一个,也就是实时录入,实时更新。”
好的制度还需要好的实施,一些群众担心,人民法院在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时,会因为人情因素、地方保护因素,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没有被纳入名单。“为避免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法,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长效机制。”孙军工表示。
一是发挥申请执行人申请纳入这一途径的作用。一方面体现了尊重申请执行人对其私权所做的处分,另一方面可以监督执行法院,使制度实施更加规范;二是建立常规检查、抽查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认定、录入准确。最高法院将成立检查小组,对全国法院实施制度的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对应当录入而未录入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申请执行人申诉反映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未被纳入的,经查实后将坚决予以纠正;三是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任何主体,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均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杜绝出现因案外因素导致相关被执行人应当纳入而未予纳入的情况。
旨在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
《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
刘贵祥介绍说,目前,我们已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展开合作,确保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其征信系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下一步,我们还将同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展开信息共享合作,以进一步拓展信息通报的范围,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利用范围越来越广,利用程度越来越充分,影响力越来越大,只有这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刘贵祥表示。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肩负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通过执法办案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利用好、发挥好这些信息的作用,能够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极大贡献。
孙军工说,制度实施伊始,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采取了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纳入的方式。在以后的制度实施过程中,将逐步实现正常运转,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申请途径的实现,充分发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一途径的重要作用,保证申请执行人申请纳入和法院依职权纳入两种启动模式并行不悖。
“此次全国法院集中按批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是制度实施之初采取的较为特殊的一种方式,今后将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时更新与实时发布;与此同时,全国法院还将定期就辖区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制度实施情况作定期发布,保证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孙军工表示。
案 例
北京市京辰泰华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北京市京辰泰华科贸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令中扶公司支付京辰公司租赁费15万元。
因中扶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京辰公司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中扶公司名下虽有多个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百元,且因为其他纠纷,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了3000余万元。在执行法院多次传唤下,中扶公司表示可以制订还款计划,分期分批给付案款。但还款计划制订后,中扶公司并未按照还款计划给付案款,该案执行陷入困境。
鉴于中扶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必须依靠相应的资质和信誉予以支持和保障,顺义法院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3年10月8日向其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及风险告知书。
考虑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受到的大范围的信用惩戒,会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中扶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当日便向执行法院交付了还款计划确定的首期案款,并表示一定遵守还款计划。
上海丁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丁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张某某分3次归还原告丁某某借款本息人民币197420元。然而,张某某在向丁某某支付了首期5万元欠款后再未履行付款义务,丁某某经多次催讨不成,遂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除了工商登记投资的公司外,还有其他以隐名方式参与的商业项目,在当地小有名气。因此,张某某在本地商人中的商誉对其开展经商活动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涉案信息在上海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栏目予以公告,同时在“限高令”栏目发布了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情况。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张某某的失信行为在当地广为人知,其商誉受到极大影响,个人和经营的公司融资均难以开展,被执行人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河南麻红旗申请执行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1年4月至8月,申请执行人麻红旗分3次给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送煤,煤款共计802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经新密法院审理,判令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偿还麻红旗煤款80200元。判决生效后,因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麻红旗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新密法院向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到庭传票,但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一直采取多种方法逃避履行法律义务。
2013年7月,新密法院按照河南省高院和郑州中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有关要求,将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上报省法院,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了其失信情况。被执行人于8月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链 接
失信“黑名单”随时上网可查
本报讯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日前正式开通。社会公众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一栏,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依照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个规定实施后,目前已有3万多名失信被执行人被录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统一对外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说,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只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信用惩戒作用的一个开始。今后,各级法院也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者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