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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总公布出口退(免)税申报新规
崔文苑

本报北京10月29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新规则。

通知规定,企业按规定提供退(免)税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这将成为申报的前置条件。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补救措施。

根据通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凭证资料齐全,且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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