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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推出巨灾险不宜再迟
刘英团

台风“菲特”近期给我国东部沿海省份带来巨大损失,让许多人开始再次呼吁加快出台巨灾保险产品。

从台风到地震,再到“洪水滔天”、“烈日炎炎”,每当巨灾发生,财政兜底救济必不可少。但实践证明,仅靠财政救助、慈善募捐,并不能高效持久地补偿巨灾所造成的损失。运用保险这一市场手段,能够更好地层层分散巨灾风险。数据显示,过去20年全球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损失的32%。2012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了40%。其中,美国桑迪巨灾中保险的赔付更是达到了经济总损失的50%以上。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自然灾害的“消化”能力有限。许多灾害的保险赔付甚至不足1%。在灾害频袭的情况下,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刻不容缓。其中,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

从我国经验看,政府在已经开展的政策性保险中发挥着重要推动作用。实践证明,对一般性的灾害损失,险企可以通过保险和再保险化解,但台风、地震等巨灾损失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属于大数法则原则,仅靠险企自身实力难以承担。即使中国人保这样的大公司,能在全国范围内平抑风险,维持农险业务的经营,但也不能说它已具备了巨灾保障能力。

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单纯依靠商业保险运作不足以支持开展。政府还必须给予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从实践来看,既有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计划,也有国家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安排、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比如,日本在其法律中强制要求公民对住宅购买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险种,政府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的政策支持。地震保险的50%由政府再保险。再比如,美国政府规定,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所收的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和财政部的贷款。

值得期待的是,就在国庆节前,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首批两家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和诚泰财险)的地震保险产品已经进入报备阶段。作为两个试点地区,云南主要试点地震保险,深圳主要试点综合巨灾保险。希望相关试点能够吸纳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尽快总结出符合我国特点的经验,成为未来应对各类可能发生灾害、减少损失的坚强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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