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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0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全面推行重特大疾病“一站式”救助服务
记者乔雪峰

本报讯 记者乔雪峰报道:今年,内蒙古将全面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逐步提高全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水平。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发文,对医疗救助政策和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明确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将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孤残儿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其中。

文件要求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从今年起,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时应缴纳的个人参保参合费用,统一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出费用个人自付。救助对象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本人及其户口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参加医保和新农合的救助对象,如患有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等20种疾病,将被纳入“一站式”救助服务,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合作医疗报销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自付费用将通过救助服务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孤儿、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

从今年开始,内蒙古还全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门诊医疗救助卡和基本医疗保险参合参保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救助对象凭住院治疗证明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医疗保险部门和民政部门承担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垫付并定期同相关部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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