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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采购管理办法发布
协议采购数量不超过同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记者崔文苑

本报北京9月4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财政部今日公布了《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财政部将在组织完成对相关技术服务标准的论证后发布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基本配置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执行基本配置标准,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

具体执行方面,《办法》要求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应当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上公告。因需求特殊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中央预算单位调整需求标准,并重新组织采购。

《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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